原告陈*与被告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9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周*敏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梁**、被告黎*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2000年中旬,原告在东莞回玉林的长途客车上认识了被告,一个月后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当时原告在东莞打工,被告在玉林,双方见面时间、次数都很少,联系就靠打电话。原告对被告缺乏了解。但是原告经不住被告电话追求,双方在××××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几天,原告继续去广东打工,双方长期分居,被告性格暴躁缺乏耐心,不擅与人沟通,不尊重原告,双方很少见面,一见面就吵架。2004年原告回到玉林,先后投资开办过批发部和加工厂,但均因经营不善倒...(本文书还有10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