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0)武民初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被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渤海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08年7月10日,原、被告签订了《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书》,合同约定:代理期限12各月,自2008年7月10日起至2009年7月9日止,甲(被告)乙(原告)双方的关系为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劳动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在本合同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甲方授权乙方在甲方经营区域湖南省常德市内代理保险业务,并约定了乙方收取代理手续费的方式。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在被告处从事保险个人代理业务。自2009年7月开始,原、被告就原告是否属于被告在职编制人员产生矛盾,原告要求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0年7月13日,原告向常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请...(本文书还有31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