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5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方某无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a×××××号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顿力大桥南侧路段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吸检测,被告人方某酒精含量为0.83mg/ml;经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方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0.841mg/ml。
证明上述事实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有:证人钟某、宋某的证言;现场笔录及照片、呼吸式酒精检测单、抽血视频;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乙醇检验报告;驾驶证、机动...(本文书还有4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