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明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国电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明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被告魏*的委托代理人何**,被告国电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明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其单位与被告国电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原有为期一年的劳务承包关系,期限从2009年4月16日到2010年4月15日。合同到期后,因承包费过低,其公司不愿再继续签订承包合同,但国电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一时找不到其他承包人,又没有精力亲自管理,就让其公司原承包期间的几个餐厅就业人员暂时在餐厅工作,工资由国电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支付。从合同到期一直到2010年9月24日魏*受伤,其公司与国电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务承包关系,只是其单位原承包期间的几个员工以个人身...(本文书还有19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