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许**,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任**诉被告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五建公司)、刘**、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委托代理人袁**,被告北京五建公司、刘**、薛**共同委托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诉称,被告北京五建公司原北京城建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安阳军分区综合楼,2012年2月18日由被告刘**作为被告北京五建公司的代表,指派其弟弟刘*臣就该工地地板、防水sbs2、油粒**层共**层包工包料,工程造价面积1489平方米,每平方造价55元,共计81895元,最后以实际施工面积结算,合同第八条约定逾期拖欠款按日万分之十付违约金,另约定如被告违约,双方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在文峰区法院诉讼解决。2...(本文书还有35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