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孙**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马*、被告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05年承包原告的土地共计32亩,其中包括原告现在拥有的18亩土地,剩余土地归属原告继母管理。这些年被告一直按惯例承包土地,2012年双方约定以每亩250元的价格支付土地承包费,但从2012年起被告拒绝支付土地承包费,当原告向其索要18亩土地收益时,被告称10亩土地已经支付,只同意支付8亩土地的承包费,但原告并未收到被告的承包款。2014年被告继续承包原告的18亩土地,但只支付了8亩土地的承包费,另外10亩土地并未支付。原告向被告索要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2012年、2013年应获得的土地承包收益9000元(250元/亩x18亩x2年);给付2014年10亩土地承包...(本文书还有36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