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诉被告汪**、杨**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邬*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及委托代理人郭*、肖**,被告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汪**系父子关系,被告汪**与被告杨**系夫妻关系。原告汪**所有的位于包头市昆都仑区房屋一直由二被告居*,原告自己现租住在边墙壕村平房内。现原告患有多种疾病,每月需支出大量医疗费用。故诉至本院要求:1、二被告汪**、杨**履行赡养义务,即每月支付赡养费用1200元;2、二被告汪**、杨**为原告提供居所;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汪**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汪**身体残疾,并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生活不能自理,其与被告杨**均无工作,也无收入,无赡养原告汪**的能力。
被告杨**未到庭,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汪**与前妻于1973年离婚,二人育有一...(本文书还有8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