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与被告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媛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冯*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告冯**的委托代理人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诉称,2013年5月,原告雇佣马银刚为我开压路机。2013年6月15日,马银刚工作时压路机熄火,被工地上另外一辆压路机(机主系冯**)撞上,致使正在检查机械的马银刚因卡在压路机和油箱之间而受伤,造成马银刚左侧髂骨骨折、右侧骶骨经骶孔骨折并神经损伤、右侧耻骨上下骨折等身体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构成一处七级伤残和一处十级伤残的损害后果,受害人马银刚诉至法院,经(2014)新民一初字第848号民事判决,我已经向马银刚支付各项赔偿费、诉讼费、鉴定费、病历复印费、邮寄送达费、执行费共计195256.38元。致马银刚人身受损的侵权人系被告,原告在依法先行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要求其承担侵权之。原告诉讼请求:1、请...(本文书还有21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