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与被告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汤国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诉称,2015年6月8日,原告委托丈夫周*莱与被告黄*签订《上海市租赁合同》,原告将其名下的上海市普陀区顺义路**弄46号**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出租给被告。合同约定:房屋仅作居住使用,租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6月20日起至2018年6月19日止,月租金人民币96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付三押一,按三个月为一期支付。租赁期内,被告应承担公用事业费。被告在承租期内保证在该租赁房屋内不作任何违反行为,不得妨碍和侵犯邻居,如果被告违法,原告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原告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未经原告同意,被告不能改变所租赁房屋的结...(本文书还有19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