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系占有排除妨碍纠纷,杂物放置的土地系良达机电公司获得的划拨土地,土地使用权在划拨规定的期限内属于良达机电公司所有。良达机电公司调整部分使用权,与被上诉人郭**签订伤残补助协议,将该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被上诉人,系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本文书还有25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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