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诉被告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桐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钱**、谭**、被告平安财保桐乡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丁**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诉称:2014年11月1日18时05分许,被告丁**驾驶其所有的浙f******号小型客车,沿烟汕线由西向东行驶至烟汕线1231公里100米时,碰撞行人原告叶**,致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安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被告丁**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叶**无事故责任。另查,浙f******号小型客车在被告平安财保桐乡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本文书还有34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