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向**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昌吉市人民法院(2013)昌民一初字第1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向**及其委托代理人胡**,被上诉人新疆昌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0年6月原告公司下属广源分公司作为甲方与被告向**作为乙方签订一份《建设工程项目经济目标责任书》,约定:由乙方(被告向**)承包102团康宁项目住宅3#2665㎡,8#2665㎡,11#楼**号㎡,20#楼**号㎡,合计10545.1㎡,工程承包范围为:基础、主体装修竣工验收。该责任书第五条核算原则约定:实行项目独立核算、确保上缴、自负盈亏,工程项目经济责任人向项目经理负责,服从项目经理领导,工程项目经济责任人对工程项目负全部经济责任。上缴利润以建设单位与甲方最终形成的工程决算价为基数,按3.5%可直接按比例从工程款中扣除。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履行由甲方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由集团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扣除应缴税费利润后的资金款项经项目经理同意后乙方支配使用。双方对各自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约定,主要为甲方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控制工程进度、监督乙方全面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义务、收取工程款、督促建设方进行决算及对被告工程款进行审核,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承担管理人员费用,遵照公司各项制度,履行甲方向建设单位的承诺等。上述工程完工后,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2011年7月12日被告向**向原告出具承诺书,表示其承建的102团康宁家园**号**号楼工程已竣工验收,承诺按照与甲方收取的工程款办理所有收付款手续,按照与公司签订责任书履行义务,若出现所欠人工费、材料费、租赁费等一切债务均属个人行为,由其本人承担法律责任。
2012年9月该**栋楼经建设方与施工方决算,确认**栋楼决算造价为8364773.72元,追加加文明奖139134.84元,合计850390...(本文书还有78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