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樊**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木民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樊**及其委托代理人付**,被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3月经他人介绍相识,1991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1991年11月**日生儿子樊某甲。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后因感情不和自2014年6月分居至今。夫妻共同财产有:1、置换楼房一套(木垒县立人佳苑**号楼**单元**楼**室,面积96.2平方米,置换原价为234535元,优惠后房价为204535元);2、新b******福田皮卡一辆(2013年购买,价值90000元,登...(本文书还有25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