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8日23时许,因被害人马*同付*、李**、校某某到中牟县韩*镇寺后村董培俊家索要欠账,在董培俊家门口和**俊的父亲董合文发生争执,期间,董合文电话通知了被告人董**等人,待董**等人到场后,双方发生了厮打,厮打过程中,董**用刀将马*的左大腿扎伤。经鉴定,马*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
审理过程,被告人董**家属到本院自愿交付赔偿款人民币10000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董**供述与辨解,其到之后先问合文欠不欠人家钱,他说不欠,其就说了那几个孩几句,那几个孩没说啥扭头走了,只听见一个孩说快点,其当时不让他们走,其与离合文比较近的两个孩发生推拉了,其中一个孩没走...(本文书还有15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