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盛**诉被告冯**、第三人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臧运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及其委托代理人宋**、黄**,被告冯**的委托代理人陈**,第三人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盛**诉称:2014年3月7日被告冯**与第三人蒋**签订《砍伐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冯**将封开县莲都镇二经济合作社第三社大田顶466.57亩,罗*经济合作社东笋社46.42亩,七一经济合作社大水星大塘地554.24亩,大冲一经济合作社佛冲137.79亩四处约一千亩承包给第三人砍伐,每吨砍伐费(包**、包*、包运输)133元,每运出1000吨结账一次,付款80%,其余作为定保金,等工程剩余300亩,被告返还全部定保金。合同签订后,第三人将整个合同交由原告盛**来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全部归原告承担,为此原告组织人员进行砍伐,至2014年10月24日,原告砍伐并运出4411.98吨木材,应计算砍伐费586793元,山上已砍伐尚未运出的木材,经双方估算方量为386吨,按50元1...(本文书还有32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