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农民。
原告梁*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凌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周*荣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梁*及其委托代理人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儿子李*乙,现年十八周*,已独自在广东打工并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冷淡,常常为家庭琐事争吵,2013年起,原告因为家庭矛盾外出打工,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原告曾于2013年12月向靖西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2014年1月法院做出(2014)靖民一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双方还是互不往来,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本文书还有11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