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朱**。
第三人谢*。
原告黄*与被告朱**、第三人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联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05月0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审判员肖云成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彭*和审判员陆福金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10月0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书记员兰添翼担任记录。原告黄*的法定代理人张**及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第三人谢*、中联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诉称,2011年08月28日01时许,原告驾驶轻便摩托车在阳朔县城叠翠路行驶时,撞上第三人违章停在人行道上的粤s×××××小型客车,造成原告受伤住院18天,原告为此支付医疗费31444.5元,其伤情经桂林市正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原告支付第三人车辆修复费4300元。被告车辆向中联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31444.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营养费720元,护理...(本文书还有33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