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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与熊*、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物权纠纷>>物权保护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5)宁铁中民终字第*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15-10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熊*、梁**、陈*因与被上诉人韦**、一审被告彭**、柳*铁路地区建筑安装工程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地建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柳*铁路运输法院(2014)柳*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熊*、梁**,上诉人熊*、梁**、陈*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罗**,被上诉人韦**的委托代理人杨**,一审被告彭**,一审被告地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熊*与地建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地建公司将柳*市革新路一区340号约3070平方米的场地出租给熊*,双方对租赁物的用途、租金、双方权利义务等进行了约定,租赁期限至2014年12月31日。

    熊*在承租了地建公司的场地后,与梁**、陈*合伙经营该场地,三人在场地上搭建了10个仓库用于出租。2012年8月,梁**与韦**签订租赁合同,将其搭建的7号仓库出租给韦**作仓储使用,租期从2012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双方对租金及相关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该仓库出租前并未经公安消防部门检查和验收,韦**承租该仓库后也未在仓库内配备任何消防设施。

    2014年1月18日20时50分,熊*、梁**、陈*出租的8、9号仓库起火,火灾造成2、3、5、6、7、8、9、10号仓库过火,过火面积2750...(本文书还有552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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