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于2005年12月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申请办理了卡号分别为42×××60、51×××20、52×××64的信用卡。被告人黄某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通过消费、取现等方式使用上述信用卡,透支钱款,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截至2012年7月11日,上述信用卡账户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208601.7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的家属已代为偿还民生银行人民币209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委托书及被害单位代表朱*的陈述...(本文书还有5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