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诉称,原告与三被告属同村村民,2014年12月12日11时左右,被告段**因其子朱*在昆明被人打伤一事上原告家中讨要医药费,在此过程中被告段**与原告及原告之妻崔小琼发生争吵,随后被告朱**也参与争吵,辱骂并先动手揪扯原告,被告朱**在扭打原告的过程中自己额头被竹桩刺破流血。随后,被告段**用耳光狠打原告,被告朱*用脚猛踢原告的腰部和胸部,并对原告之妻崔小琼进行殴打。原告被打伤后于当天到宣威市中医院住院治疗18天,于2014年12月30日出院。出院后因病情未见好转又于2015年1月7日再次住院,治疗19天后于2015年1月26日出院。原告之伤情于2015年2月13日经宣威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微伤。后格宜派出所组织双方调解未果,原告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如下损失:1、医疗费2701.22元;2、误工费...(本文书还有26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