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殷**。
被告朱**。
被告冯**。
原告林*诉被告殷**、被告朱**、被告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殷**、朱**、冯**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诉称,2012年12月20日,被告殷**因承包建筑工程需资金周*,向夏波借款1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期限及借款利率,并由被告朱**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殷**并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后夏波将该笔借款转让给他,并通知了债务人殷**及担保人朱**,但两被告依旧没有向他归还借款。为维护他的合法权益,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殷**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朱**、被告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殷**未予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被告朱**未予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被告冯**未予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0...(本文书还有13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