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诉被告胡**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岳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及委托代理人张**、校飞,被告胡**及委托代理人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廖**诉称:原、被告双方2004年底经人介绍相识,于2005年2月23日在安庆市望江县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于2006年1月**日生一男孩,名叫廖**,现在望江县高士镇黄河小学三年级读书。原、被告双方由于婚前了解不深,婚后双方又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经常为了家庭琐事双方发生争吵,甚至还打斗,被告在2010年10月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后经过法院调解和好,在此期间,双方未进行有效的沟通,男方随父母居住,一直处于分居状态,长此以往,造成了夫妻感情的彻...(本文书还有10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