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昌吉市开源煤矿(以下简称开源煤矿)因与被上诉人何**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昌中民二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开源煤矿法定代表人苏**及其委托代理人吕**,被上诉人何**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8年8月1日,何**与开源煤矿签订了一份《生产承包合同书》,双方约定开源煤矿将煤矿井下生产承包给何**,何**向开源煤矿交纳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合同期限自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合同签订后,何**向开源煤矿交纳押金80万元。合同覆行期满后,双方又续签了两份《生产承包合同书》,履行期限分别为: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0日、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10月1日,第三份合同履行完毕后,双方于2011年...(本文书还有19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