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与被告驻马店市龙起置业有限公司、胡**、胡**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及其委托代理人龚**、被告驻马店市龙起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被告胡**、被告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3年10月13日与被告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新蔡县新正路海峡希望小学西侧新政学府的一套面积为128平方米的商品房,该房屋为新政学府**号楼东单元**楼东户,价格为每平方米1680元,总价款为209000元。协议书还特别约定,被告把**号楼东侧第一件车库卖给原告,价格为6万元。协议书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购房款10万元整。2014年5月30日,原告又向被告支付购房款75000元整。该商品房建成后,被告至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涉案土地使用证书,无法使用,被告同意将购房款返还原告,但被告在退还原告5...(本文书还有12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