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诉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及其委托代理人闫**、被告张**委托代理人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诉称,2014年,原告向安阳市银河搅拌站供应砂石料,被告从该搅拌站购买混凝土。为便于债权实现,原、被告合意用原告的42300元货款折成混凝土,用于抵销被告所购买的的混凝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据一张,写明欠原告4万元整。双方约定2014年底由被告付*原告欠款,但约定期限已过,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还款,被告推诿拒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张**立即支付原告欠款4万元,并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张**辩称,被告对原告陈述的欠款经过及数额予以认可,双方口头约定是2015年底偿还欠款。现被告没有能力支付原告欠款。
经审理查明,2014...(本文书还有8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