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楚县检公诉刑诉字(2014)第****号起诉书,于2014年12月25日以被告人胡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巴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鸿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蒋**、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2015年第三次会议讨论,现已审理终结。
巴楚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4年7月15日至8月22日期间,被告人胡某某明知系艾某甲(另案处理)盗窃的8辆摩托车、艾**(另案处理)盗窃的9辆摩托车、艾**(在逃)盗窃的1辆摩托车及一名维族男子(大约30岁左右,身高1.7米,身材健硕,鹰钩鼻,身份信息正在调查)盗窃的4辆摩托车,共22辆摩托车(经巴楚县价格事务所物价鉴定价值人民币79300元),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予以收购。被告人胡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然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本文书还有32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