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上诉人上海尼尔森市场研究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尼尔森公司),广州尼尔森市场研究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广州尼尔森公司)、北京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简称“德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2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李*诉称:2003年9月13日至2004年11月30日,李*在上海尼尔森公司工作,从事数据采集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自2004年11月1日起,上海尼尔森公司开始变更用工形式,将连续用工分割成劳务派遣形式,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上海尼尔森公司工作,工作地点为合肥市瑶海区各大超市和小店。2012年11月10日,德科公司单方私自伪造一份《劳动合同书》(派遣类)并伪造确认回执,合同约定时间为2012年12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派遣李*到广州尼尔森公司继续从事核数员工作,在此期间,李*的工作地点、内容、工作联系人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经确认,广州...(本文书还有41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