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诉称:2013年9月11日,被告称自己打算注册公司做生意钱不够,向原告借款,以自己所有的雅马哈r6作为抵押,出示了伪造的车辆所有权证,将车辆交付给原告,约定还款日期为2013年12月11日。2013年11月10日,原告接到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扣押决定书,方知该车系被告抢夺得来,已被该分局扣押。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借款,被告及其家人均不予回复。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24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孙*辩称:双方是买卖关系,原告已将被告车辆据为己有,根据欠条约定,原告欠被告3000元未付。原告诉称被告交付的车辆系抢夺而来,抢夺属于犯罪行为,法定机关并未作出处理,扣押文书不能证明。原告所说的车辆并非被告交...(本文书还有12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