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郭*因与上诉人上海尼尔森市场研究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尼尔森公司),广州尼尔森市场研究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广州尼尔森公司)、北京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简称德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2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郭*诉称:郭*于1999年1月1日与上海尼尔森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公司零售研究业务运作部门数据采集工作,任职核数员,工作地点为安徽省合肥市各零售店铺。至2004年11月,上海尼尔森公司要求郭*与广东省劳动服务就业管理中心签订劳动合同书,由广东省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派遣郭*到上海尼尔森公司任核数员,工资1213元/月,后每隔一年即由广东省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与郭*签订劳动合同书,派遣其到上海尼尔森公司任核数员工作。2008年12月1日后,上海尼尔森公司又要求郭*与德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再由德科公司将郭*派遣到上海尼尔森公司继续从事核数员岗位,工作内容、性质、联系人均不发生变化。之后每隔两年,德科...(本文书还有43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