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二审查明:双利公司认可其生产每吨煤的成本为115元。
除此,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应解决以下争议问题:
一、案涉《转让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该协议约定闫**将其投资的包括资源价款、井巷工程等在内的宏伟煤矿四井全部转让给双利公司,并将该矿井证照、印章全部交付给双利公司,故该协议实质系转让采矿权。案涉协议还约定付款期限为2007年农历正月至2009年2月25日,双利公司给付全部转让款后,宏伟煤矿四井协助双利公司办理转让手续。即案涉煤矿未办理采矿权审批手续并非因客观原因或一方当事人不予配合。因协议签订后,闫**即将案涉煤矿交付给双利公司,同时双利公司接收案涉煤矿后,在未办理采矿权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即行生产,且直至2008年12月,案涉煤矿被关闭时仍未办理采矿权审批手续,故双方...(本文书还有25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