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以下简称兰西农行)诉被上诉黑龙江兰西亚麻纺织工业联合总公司(以下简称兰西亚麻纺织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绥化中院)于2005年11月1日作出(2005)绥中法民三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绥化中院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绥中法民监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绥化中院经再审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5)绥中法民再字第10号民事判决。兰西农行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兰西农行的委托代理人张**、董*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兰西亚麻纺织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绥化中院一审判决认定:兰西亚麻纺织公司1995年6月29日至1999年9月27日共向兰西农行借款15笔,借款本金总计13,548,200.00元,利率均为月6.39‰。1998年8月10日,双方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兰西亚麻纺织公司以其全部机器设备、厂房、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商标权提供抵押担保,并在兰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兰西县工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兰西亚麻纺织公司未按期偿还借款,仅偿还了25万元利息。2003年11月2日,兰西农行向兰西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兰西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兰西亚麻纺织公司偿还贷款本息。2005年7月26日,兰西农行又向绥化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兰西亚麻纺织公司偿还贷款本息,后兰西农行撤诉。2005年9月26日,兰西农行再次向绥化中院提起诉讼。
绥化中院一审判决认为:兰西亚麻纺织公司向兰西农行借款事实清楚,借款到期后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兰西农行的诉讼请求有理,应予支持。双方签订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并已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有效。兰西亚麻纺织公司主张案涉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判决:一、兰西亚麻纺织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本文书还有77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