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与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董*诉称:我与周**系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举行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1998年7月生育一女,2005年12月生育一子。因双方婚姻系父母包办,婚前了解较少,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没有共同语言,2010年起即分居生活,两子女均随我生活。现为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特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一、女儿董圆圆由我抚养,儿子周*乐由周**抚养;二、本案诉讼费用由周**承担。
董*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一、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
证据二、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生育两个子女的事实。
证据三、女儿董圆圆的调查笔录。证明女儿董圆圆表示愿意同原告共同生活。
周**在...(本文书还有11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