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因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民初字第18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2月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王**、徐*,被上诉人王**、被上诉人李**与王**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王**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立得出版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诉称:1992年7月,王**、李**授权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出版了中医药专著《舌诊源鉴》一书,但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在未经作者同意的情况下,于1993年擅自授权台湾立得出版社出版发行该书。王**、李**知悉该情况后向北京市版权局举报被告的侵权行为,后经版权局调解,王**、李**委托北京版权保护协会与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于1996年6月签署和解协议,协议要求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及时通知立得出版社停止出版该书。但后来王**、李**发现立得出版社改变了署名后至今仍然继续出版该书,实施侵权行为。2008年4月至10月,北京市版权局多次调解未达成协议。由于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与立得出版社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该侵权行为具有不可分割性和连续性,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王**、李**请求法院判令:1、立即停止《舌诊源鉴》一书在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与立得出版社处出版、发行;2、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与立得出版社共同赔偿王**、李**经济损失12万元。
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辩称:立得出版社于1993年第一次出版《舌诊源鉴》。1996年经过调解,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与王**、李**之间已经没有任何关系。立得出版社第二次出版没有经过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的同意和授权,也没有...(本文书还有69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