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诉被告湖南中瑞房地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1月11日、2011年12月1日、2011年12月27日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郭**(王**、郭**第三次开庭未到庭),被告湖南中瑞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诉称,原告于2007年5月1日到被告湖南中瑞房地产有限公司上班,担任保安一职,双方约定原告工资为1400元∕月,并缴纳社会保险。但是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拒绝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被告还长期要求原告超负荷加班,导致原告休息日和法定假日都不能得到应有的休息,并且被告拒绝支付原告加班费。由于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1、支付从2008年5月1日至2010年10月19日的加班费共计24000元;2、支付逾期不支付加班费的赔偿金24000×25%=6000元;3、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300元,未及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6300元;4、支付因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工资37800元;5、支付从2007年5月1日至2011年5月1日共计48个月应该缴纳的社会保险损失共计18144元;6、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原告罗*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本文书还有55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