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诉被告株洲市中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1月11日、2011年12月1日、2011年12月27日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郭**(王**、郭**第三次开庭未到庭),被告株洲市中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诉称,原告罗*于2011年5月10日到被告市中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班,担任秩序维护员一职,双方约定原告工资为1400元∕月,并缴纳社会保险。但被告于2011年8月10日无故解除与原告签订的劳动关系,拒绝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由于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告特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1、支付原告未提前30天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为一个月工资1400元;2、赔偿原告2...(本文书还有35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