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梁**因与被上诉人李**、李*,原审第三人李**、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4)皇民二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姜*军(主审)、代理审判员朱*天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梁**及其委托代理人时**、王**,被上诉人李**、李*及原审第三人李**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谭**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王*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李**与第三人李**系夫妻关系,第三人李*系二人婚生子女。李**、李**于1990年3月5日登记离婚,李*由李**抚养,居住的无产权证临时房屋,归李**使用。2001年11月23日,第三人李**与沈阳机车车辆厂签订一份《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约定由李**以252,747元价格购买位于沈阳市皇姑区昆山西路**号**室,建筑面积122.1...(本文书还有37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