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结婚证一份、户口本一份,证明原告与死者的关系及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邹**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邹**具备驾驶资格,是本案适格被告;3、被告安盛天平湖北分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一份,证明被告安盛天平湖北分公司诉讼主体的资格;4、武公交认字(2014)高机第b****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死亡证明一份,证明赵*佑死于本案交通事故的事实以及双方在事故中所负责任;5、住宿发票两张,证明原告为处理赵*佑丧葬事宜所花去的住宿费2170元;6、病历、抢救费发票,证明原告花费抢救费1100元的事实;7、保单号为21********20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和保单号为21********36的机动车保险保险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邹**在被告安盛天平湖北分公司处投保机动车...(本文书还有25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