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瞿**因与被申请人李**、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山门村民委员会(下称山门村委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瞿**申请再审称:瞿**从1996年起就在番禺打工,有稳定收入,受伤一年多未治疗,病情加重,双腿行走困难,神经受损,因无医疗费,家庭贫困,导致残疾,生活无法自理,至今无法工作,要求重新鉴定伤残等级。故提起再审申请,请求:1、重新鉴定伤残等级;2、要求残疾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计算;3、要求二被申请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4、要求二被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5、要求重新计算误工费、生活费、护理费;6、要求二被申请人垫付医疗费押金。
本院认为,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文书还有7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