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博美动物药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美公司)、新疆天康畜牧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康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江中法民一终字第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李**养殖的生猪死因是注射天蓝净疫苗面发生蓝**是正确的,但以生猪已大量死亡或已扑杀丧失了鉴定评估的基础条件从而裁量判决50万元是错误的。鸿发养猪场提供的因病猪只死亡损失清单可以作为确定损失的证据,在使用博美公司提供的疫苗后,鸿发养猪场的猪只大量死亡,经与博美公司和天康公司协商,才出具了这份清单。也因为杨*人不是天天在养猪场,所以损失清单上才只有死猪1630头;鸿发养猪场从运行之日2012年6月10日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本文书还有11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