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宁夏建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昊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建昊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限届满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2012年5月,原告与被告建昊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原告承建银川市兴庆区林***小区**号楼增补工程,工程总造价106000元。工程完工后,被告只支付了27000元,剩余工程款79000元一直未付。2012年8月,原告又与被告建昊公司签订协议一份,约定由原告承建银川市金海明月项目的一处室内装修工程,工程造价63000元。工程完工后,被告未支付工程款。2013年,原告将被告起诉至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付款,因被告...(本文书还有11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