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顾**、顾**诉被告段**、段**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顾**、顾**及其委托代理人黄**,被告段**及其委托代理人胡**,被告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顾**、顾**诉称,解**,我外公家在宣威西泽小街村(原西泽区宏爱乡)“小庙山”分得40亩山林土地,我外公只有三个女儿,没有儿子,先确定由小街的次女张存兰、刘*玉夫妻赡养送终并继承其山林土地,随后,因无力赡养,由我父母接到我家(务德岔路村)赡养送终,“小庙山”的这宗山林土地归我家继承所有。60年代归岔路大队管理,80年代山林土地下放,又归我家管理,2009年市政府颁发的林权证仍属原告三兄弟。2014年清明节前后,二被告请人开挖机,推土机毁坏我们的山林16亩,修路、搭临时石棉瓦房5间,挖厕所一个,申请当地政府处理解决未果,为此,特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本文书还有21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