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韩**因与被上诉人付**、被上诉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彩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州彩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博乐市人民法院(2015)博民一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东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骆玲、阿不都西克·阿不都英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黄欢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韩**、被上诉人付**的委托代理人康**、被上诉人博州彩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2日,原告韩**驾驶新e-xxxxa号车辆由东向西行驶至x200线3公里加500米处时,与前方同向由东向西被告付**往南拐弯的新e-xxxxb号车辆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原告韩**车辆乘车人海**、阿某甲、拜某某、王**、田**、吐某某、马**、热某某、张**、阿某乙、白**、麦**、茹**、...(本文书还有29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