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胡**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胡**及其委托代理人董**、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同年11月在禄丰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到广通镇与被告居住生活。生活期间,由于双方年龄相差较大,同时被告认为他是退休工人,原告是无收入的农民,便对原告出口就骂、出手就打,原告碍于面子只好忍气吞声。由于不断争吵,无法共同生活,原告在2009年3月只得被迫回到牟定与女儿生活。后*,被告得知原告女儿在生产队安置的土地上建盖住房,便从广通到牟定向原告道歉,之后双方又相处了约一年半时间,但被告本性不改,反而变本加厉,天天酗酒,不断辱骂殴打原告,原告不堪忍受折磨,只得于2011年6月被迫离家到昆明女儿家生活。现双方已无...(本文书还有28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