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五常市山河镇中心学校诉被告黑龙江省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4年11月10日、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五常市山河镇中心学校委托代理人宋*、孟**,被告黑龙江省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强公司)委托代理人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山河镇中心学校下属山河镇第二小学校为改善办学条件,通过置换方式,于2008年在山河镇建设山河镇第二小学综合楼。由于多方原因前期开发商没有完成全部工程建设。2010年5月14日,山河镇第二小学校(甲方)与被告富强公司(乙方)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将山河镇第二小学校教学及商服楼整体工程转让给被告富强公司,由被告富强公司接收后全面组织施工,完成全部剩余工程。所建的**层商业用房归被告富强公司销售,被告富强公司给付山河镇第二小学校530万元作为收购整体工程费用。但该协议签订后,被告富强公司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仅仅施工一部分就将整体建筑搁浅。在长达四年多的时间里,既没有完成剩余在建工程,也没有向山...(本文书还有43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