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严*诉被告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余建国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及其委托代理人姚**、被告沈*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严*诉称:我与沈*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后即按当地风俗举行婚礼同居生活,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长子严*杰,××××年××月××日生育次子严**。由于双方系经人介绍相识且相处时间较短,对彼此性格了解还不深就草草结婚,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根本无法沟通,且沈*依仗其门户家族势力经常为一点小事与我发生争执、驱赶我,更为甚者,沈*不但不赡养我父母,而且经常对我父母进行辱骂。2014年10月17日,我姐姐严*婷回父母家中探望,沈*无故寻衅找上家门与其发生纠纷并将其手指用嘴咬掉一节。我与沈*因此事发生争执,沈*仗势...(本文书还有37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