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朱**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14年7月27日作出(2014)凤民一初字第01024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原告朱**提起上诉。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4日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2014)滁民一终字第012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4)凤民一初字第01024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并依法追加朱**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于2015年3月4日、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被告朱**及其委托代理人姚*、姚**、被告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诉称:其母亲王**共生育两个女儿,大女儿朱**,小女儿朱**。2010年6月20日左右,王**经检查为多发性骨髓癌。从2010年7月份开始,王**进行长达四年的治疗,但在27次化疗过程中,朱**除分担了前两次的化疗费用外,没有对母亲照顾、护理一天。更有甚者,朱**在明知母亲于2014年4月5日去世,次日,却在娘家对面不到100米的地方参加其丈夫叔叔的丧事,也没有回来给母亲叩头,邻居劝说并要求带着来给母亲叩头时,朱**也予以拒绝。经统计,王**从2010年7月至2014年4月5日共治疗45个月,扣除前两次朱**分担的费用外,共花去医疗费198905.80元,车费10000元,因母亲腰断裂,大小便都在床上等等,花去护理费90000元,城镇居民及新农合报销88558.97元。王**去世后,因购买公墓、骨灰盒花去20000元。综上,赡养、安*老人系子女的法定义务,其为了给母亲治疗、安*,除自己应承担的十几万外,另行举债给朱**垫付了11050...(本文书还有66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