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牟**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辩称其组织了四次赌博,对梁**没有限制人身自由。
被告人秦**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当庭未作辩解。
被告人张凡丑对起诉书指控自己参与赌博的事实没有异议,当庭未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
一、赌博的犯罪事实
2011年3月以来,被告人张**、牟**在被告人张凡丑的联系下,由牟**驾驶甘E·60979号金杯面包车拉载张**等人多次在王*、郭*、郭嘉等地组织赌博,先后开设赌场10余次,均以摇色子押单双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每次参赌人员达数十人,在赌博过程中,组织者张**、牟**等人从赢家处每把抽取所赢数额的5%作为红利,每晚抽头渔利8000余元,除支付当晚的场地费、放哨人员及看场子”的秦**等人的报酬外,剩余部分10余万元为组织者张**和牟**所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载明:2011年9月18日,秦*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接群众报案称,2011年以来,张**、牟**伙同其他社会闲散人员,以营利为目的,多次组织他人赌博,为他人提供赌资参与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要求查处;
2.被告人张**的供述内容为:2011年上半年,我和牟**想把以前输的钱到王*乡赎回来,从5月份开始,我和牟**在周**家里及其他地方组织赌博,放赌资,玩法是摇单双拉宝,每把从赢家抽取5%作为抽头渔利,我和牟**商量抽头...(本文书还有53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