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诉被告鹿守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丰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宜凤县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鹰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及其委托代理人田**,被告人保财险宜徐州市丰县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陈**,被告人寿财险鹰潭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鹿守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5月20日,原告驾驶赣l******/赣l******牵引车在陕西省商洛市境内沪陕高速1450km+400m处,与被告鹿守华驾驶的苏c******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苏c******货车乘客鹿守远死亡,原告受伤和牵引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商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商高速公路大队勘察,于2013年6月27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与被告鹿守华对本次事故负有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先后在商洛市中心医院和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治疗。原告伤情经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临床医学部鉴定为十级伤残。苏c******货车在被告...(本文书还有46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