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遂昌金竹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竹水电公司)诉被告天津市静海县佰意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意钢管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钟芳筱适用简易程序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叶**、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竹水电公司诉称:2005年5月26日,原告与杭州德发物资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杭州德发物资有限公司提供由被告佰意钢管公司生产的型号为1400×12×4m、1400×10×4m、1400×8×4m的“双面埋弧焊缝管”压力钢管278.268吨,合同还就价款、运输、交付方式等作了约定。2005年10月24日,杭州德发物资有限公司通过遂昌县强力制造有限公司将货物全部运抵原告处。2007年8月底,原告电站施工工程全部完工并投入运营。2009年8月19日16时,由于电站电网遭雷击后跳闸,两台机组先后甩负荷运行,以致5#镇墩下游约35米处的压力钢管发生爆裂,造成附近及下游村民农*、茶园及房屋受损,电站停运的重大事故。事发后,原告即向杭州德发物资有限...(本文书还有43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