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熊**与被告中冶交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公司)、中冶交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百靖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中冶百靖项目部)、武汉鑫铭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铭发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黄文振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魏*国和人民陪审员黄光军组成的合议庭,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曾萍担任记录。原告尹**及其委托代理人蒙**,被告中冶公司、中冶百靖项目部的委托代理人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鑫铭发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尹**、熊**诉称,2011年3月份被告中冶交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百靖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将广西百色至靖西高速公路第21标段(路基桥涵)工程分包给被告中冶公司,2011年6月被告中冶百靖项目部和中冶公司又将工程分包给武汉鑫铭发公司施工,被告武汉鑫铭发公司又将部分工程交给两原告具体施工,工程至2013年底全部合格竣工,两原告系该工程的...(本文书还有3136字未显示)